文山州第一届人民监督员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与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在全州范围内选任文山州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和分布
全州拟选任第二届人民监督员74名(含留任人数),其中:州本级10名(含留任2名),8县(市)各8名。
上一届留任比例不超过30%,人民监督员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比例不超过新一届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
2.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我州行政区域内;
3.有一定的履职保障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等人员;
2.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3.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2年4月-2027年4月。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形式,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云南省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云南省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3)现场报名: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3月6日工作日期间,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州、县(市)司法局报名(周一至周五8:30-11:30和14:30-17:30)。
地址:文山州司法局人民参与和法治促进科,各县(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股)。
联系电话:
文山州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6—2188390
文山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6—2140630
砚山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6—3138993
丘北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6—4122980
广南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6—5153212
富宁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6—6123496
西畴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6—7626858
麻栗坡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6—6626970
马关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6—7128871
(5)网络报名。公民可登录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人民监督员报名系统(https://yunnan.rmjdy.cn:8586/login.xhtml)进行网络报名并下载相关表格。
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提交材料
报名结束后,各县(市)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电话通知报名者本人。通过初审的报名者需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3张。
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党组织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个人自荐的还需提交单位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符合留任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只需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公章),不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各县(市)司法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州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拟任人选,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
(四)组织评议。文山州司法局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五)社会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将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http://www.ynws.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另行补选。
(六)公布任命。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州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将人民监督员选任名单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http://www.ynws.gov.cn/)向社会公示。
本公告由文山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文山州司法局
2022年2月15日
文章来源:http://www.ynws.gov.cn/info/1125/29226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