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版本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三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新法新增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法条就明确规定了承办方既可以自己经营土地,也可以流转给他人经营。这就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受让人同时也获得权利保障。这就是修改后的“三权分置”。
新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具体的流转方式也做了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并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为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合法登记
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
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按照以前旧法的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将在2027年到期,农户将失去土地权益,不能再继续承包经营手中的土地;但是根据新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将延长三十年至2057年,这对于农民来说更加稳定了现有的土地关系。
小测验
例题: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 )。
A.所有权
B.承包权
C.经营权
D.收益权
正确答案是 C
解析:《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指出“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在该制度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故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