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昆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官渡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招聘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7日9:00至17: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报名。笔试重点考察竞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需要备考的考生可参考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复习教材。云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18昆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官渡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招聘
一、招聘范围
符合本公告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招聘办法
此次招聘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按照体检结果、组织考察情况确定录用人员。
三、招聘岗位
1.招聘岗位:创文办公室工作人员
2.招聘人数:6人
3.岗位性质及薪资待遇
(1)劳务派遣制,由劳务中介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再由用人单位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创文办公室工作人员工资待遇:3000元/月(保险由单位承担)。
(2)工作时间标准工作制。
四、招聘条件及对象,基本条件
(一)创文办公室工作人员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2.男女不限;
3.年龄要求:年龄35岁以内(含35岁);
4.身体状况:身体健康;
5.文化程度:要求大学专科以上学历(1.行政管理,汉语言文学相关专业优先;2.有一定的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能力)
6.无不良嗜好(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记录);
7.思想品德优良,有大局意识,服从管理;
8.熟悉计算机操作(office系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治安行政处罚的;
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4.曾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辞退的;
5.现役军人;
6.在校学生;
7.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7日9:00至17: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2.报名地点及电话
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320号(原官渡区老区政府四楼422办公室),联系电话:0871-67399809
3.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不接受委托或其他方式报名。
4.报名所需材料
(1)个人简历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
(5)本人近期体检报告(报名后3个工作日补齐)
(二)考试
1.笔试
(1)对资格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笔试。笔试重点考察竞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卷面总分为100分,占考试综合成绩的50%。
2.面试
(1)对象:根据笔试成绩,原则上按岗位招聘计划数考试人数2: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因考生自动放弃面试的,按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放弃面试的考生应提前三天将书面申请交到报名单位。
(2)方式: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
(3)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地点由报名单位通知。
(4)面试分值为100分,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体检、考察和政审人选的确定
(1)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因体检、考察和政审不合格产生的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三)体检
1.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四)考察和政审
考察和政审由用人单位招聘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五)聘用
对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办理聘用手续之前,未就业人员需持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已就业的报考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须自行协商解除,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方可办理聘用。否则将按规定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六、招聘纪律
(一)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审核报名人员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
(二)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用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三)聘用单位负责人及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回避。
(四)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已受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应聘资格的;
2.在应聘、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岗位人数共计6名,经报名、体检等环节达不到招聘岗位人数时,另行制定招聘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
1.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2.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招聘公告批准后如与上级新规定、新政策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