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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
【背景链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具体任务。该决议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其中,关于良法、善治的概念,表达了法治的核心含义。
【标准表述】
[内涵分析]
(一)良法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简言之,良法应当是符合正义和善德的法律。作为良法,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
(1)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良法应当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愿的反映,而不是地方利益、某一部门甚至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产物。正所谓“民之所欲,法之所系。”就是这个道理。
(2)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真正的良法应当有坚实的价值根基。“法乃公平正义之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法不阿贵”等,都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即法律应当以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为其正当性的来源,并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主要目标。
(3)要反映国情、社情、民情。“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因此产生了贫富不均、社会冲突加剧、环境恶化等问题,这与我国的制度不完善存在密切关联,即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相关的规则设计和制定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
(4)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应当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其必须有效反映社会发展、演进的规律,并通过完善的立法技术将这些规律整合为法律规则,最终促进社会发展。为此,必须强调科学立法。
(二)善治
所谓“天下大治”,指的就是善治,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有序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建设一个政治开明、经济发达、人民幸福、国泰民安的法治国家,就是我们要追求的善治。善治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
(1)善治是民主治理。善治的关键是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而在现实社会中,民主是此种参与的最佳方式。
(2)善治是依法治理。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有句名言:“民主的确是一种值得赞美之善,而法治国家则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饮之水和呼吸之气。”这就是说,仅仅强调民主并不能自然实现法治。要实现社会有效治理,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法治。
(3)善治是贤能治理。善治是贤能之治,即注重选择贤与能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善治的主体仍然是人,这些人应当真正具有治理国家的能力、具有较好的道德品行和较高的素质。
(4)善治是社会共治。从单纯依赖政府的管理转向多种社会治理方式的结合。国富民强、社会长治久安需要各种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机制的有效衔接与配合,为此,社会共治强调实现社会自治与社会管理的有序衔接。
(5)善治是礼法合治。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经验就是“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对人们的行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应当注重发挥“礼”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三)良法与善治的关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古人云,“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以良法促善治、保善治。一方面,只有良法才能出善治。因为良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和遵守,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功效,善治本身是规则之治,没有良好的规则、规则缺乏、规则相互冲突,均不能实现善治。另一方面,只有良法才能保善治。善治的应有之义就是厉行良法,善治的各项治理方式都必须靠良法来确认。良法之治也是善治要追求的目标。
善治是良法的归宿。善治以贯彻实施良法为核心。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法律的落实,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