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南昭通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公务员考试网获悉,现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99号)(简称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执行99号文件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的问题
(一)在确保履现职以来平均课时量达到99号文件规定标准前提下, 从2016年起申报职称时必须连续在教学岗位上任教,且课时量达到99号文件规定标准。
(二)学校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视为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的学校行政领导,其课时量的要求为:校级领导原则上不低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中层干部原则上不低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二、关于校外教育机构和教研人员参加申报评审,如何提供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的课时依据问题
(一)每1份听课评课记录表视为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1天。
(二)每讲授1节公开课或示范课视为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1天。
(三)每讲授1次学术讲座视为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3天。
三、关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的界定
本规定具体范围是:承担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副班主任、课外兴趣活动(体育活动、电脑学习、模型制作等)辅导员等教学辅助性工作。
四、关于申报评审高级教师须具有一年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问题
(一)2016、2017年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暂时不作要求,如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教师资格的,必须在2018年以前补足到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的经历,如不按期补足,则取消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二)2018年起,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必须提供到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的经历依据。
(三)薄弱学校按行政区划和学校等级进行划分界定。如市直学校相对于县区直学校,县区直学校是薄弱学校;一级学校相对于二级学校,二级学校是薄弱学校。
(四)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不视为到薄弱学校任教。
五、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的问题
2016年,在小学(幼儿园)任教的一级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以及高级教师申报正高级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暂不作要求。2017年起,按新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六、 本规定从2016年9月20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