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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月18日
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服务工作,加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培养锻炼,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47号)和云南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云组通〔2008〕47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坚持培养锻炼与使用监督相结合,坚持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责任义务
第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由组织、纪委、宣传、农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组成,由组织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合作,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选派工作。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选聘管理服务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定期总结、上报选聘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研究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州县组织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副部长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工作,协同组织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指导开展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财政保障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经费、工作生活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保障并及时拨付,确保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按时发放。上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
第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具体优惠和加分办法。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条 各级纪委、宣传、农办、公安、民政、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支持配合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所管理的项目、资金、技术向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村倾斜。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努力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安排布置工作任务,提供发挥作用的舞台,使其有效参与村内有关工作,有意识地进行培养锻炼,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合同、岗位职责和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参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二)、参与村级青年、共青团、青少年、妇女、科技等工作;
(三)、熟悉、了解农村基层情况,学习掌握农村工作、群众工作基本方法,宣传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四)、发挥知识、专业、能力特长,在新农村建设中创业创新;
(五)、总结宣传基层干部群众发展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普及农村科技、法律知识,加强农村信息交流;
(六)、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州市选聘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级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各州(市)、县(市、区)、乡镇每年对选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第三章 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拟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县级人事部门(甲方)与高校毕业生(乙方)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 , 以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派往所辖乡镇。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及其条件,按照云南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云组通〔 2008 〕47 号 ) 精神 , 提出职务安排意见 , 并行文予以明确。第十六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限为3 年。聘用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经双向选择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 2 个聘期。不再续聘的,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聘任职位工作 , 其他机构不得借调使用。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文本样式全省统一,各州市可依照有关法规政策, 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增加约定条款。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 聘用岗位与合同期限 ;
( 二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三 ) 工作生活补贴和保险 ;
( 四 ) 合同解除与终止 ;
( 五 ) 双方约定条款 ;
( 六 ) 违约和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 , 乙方的人事档案管理、 工龄职称等人事代理服务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聘任期间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 , 乙方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转接程序转至任职村的党、团组织,并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 , 乙方户口原则上转至所在县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 可在省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或工作地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不再继续享受选聘人员相关待遇 :
( 一 ) 受刑事处罚的 ;
( 二 ) 擅自离职的 ;
( 三 ) 有重大工作过错 , 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四 )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的 ;
( 五 ) 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属于下列情形的 , 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
( 一 )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
( 二 ) 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 一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作生活补贴 , 或者甲方、乡 ( 镇 ) 及任职村未按合同提供基本工作生活条件的 ;
( 二 ) 经甲方同意 , 工作发生变动 , 不在原任职村工作的 ;
( 三 ) 服务满 2 年后报考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高校研究生,被录用、聘用或录取的 ;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的情形 :
( 一 ) 聘用合同期满的 ;
( 二 )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 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 ( 终止 ) 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保险关系变更、转移等相关手续。
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其人事档案按相关规定办理自主择业或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依据本人意愿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托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 ,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协助乡镇党委、政府落实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 ( 市、区 ) 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纪律规定、考勤记录、工作记实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保障安全、有利工作的原则,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安全工作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好选聘生的食宿场所,加强对选聘生的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实行一对一帮带,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指导帮助开展工作,促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三十一条 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帮助选聘到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听取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和发挥他们的才能和作用。
第三十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州( 市 ) 组织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是乡镇村情、农村工作基本知识和法规政策。
各级培训主管机关要将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列入培训中长期规划,结合工作和未来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不同区域间的选聘高校毕业生进行考察交流。
第三十三条 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当选后继续享受合同待遇,聘用期满后解除合同。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届满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级人事部门备案,并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平时考核结合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进行,以工作日志、考勤登记、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绩登记及每月每季工作小结等形式,真实记录平时工作表现。村和乡镇帮带领导要定期评鉴并提出改进意见。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依据。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自订立聘用合同起,聘期满一年时进行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当年适当提前。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工作业绩为重点,采取自我评价、村民代表评议、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适应性、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勤奋程度、工作业绩、廉洁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次,优秀等次以县级为单位计算不超过考核人数的 20% 。考核情况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记录表》。
第三十七条 聘期届满考核在临近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完成。依据各年度考核结果 , 对聘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鉴定表》。
第三十八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聘用岗位上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奖励。
各州 ( 市 ) 、县 ( 市、区 ) 、乡镇要重视培养、发现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先进典型,及时宣传表彰,树立榜样,鼓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建功立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县 ( 市、区 ) 、州( 市 ) 和省级先进个人评选,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的,在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和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时,按规定给予加分。
全省每 3 年组织开展一次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成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和聘用。
第三十九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违反合同约定和纪律,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在解除合同后 ,3年内不得报考我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订立聘用合同后3个月内因乙方过错解除合同的,应退回一次性安置费。
因乙方过错解除合同、乙方弄虚作假欺骗解除合同和聘期未满两年解除合同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第四十一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四十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从订立聘用合同的当月起向服务县 ( 市、区 ) 的社保部门缴纳。
第四十三条 到村任职 2 年后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关于转发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文件的通知》执行;聘用期满后,被企业录用的由企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转手续;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商业人身综合保险,由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保险公司统一购买。
第七章 争议协商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州 ( 市 ) 人事部门申请调解。
第四十六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 可向州 ( 市 )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具体办法参照《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州可结合自治地方实际,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管理服务政策,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州 ( 市 ) 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